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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教育系统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06月06日 07:29:59 来源:泰兴市常周小学 访问量:1044
泰兴市教育系统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教育系统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和有关财务管理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办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成人教育中心校、教师进修学校、直属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单位财务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财政财务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坚持收支两条线和集中支付制度;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办学的方针;坚持公平、公开、透明原则;坚持科学化、制度化、精细化管理,努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四条 单位财务管理应合理编制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负责审批单位发生的一切经济事项。重大经济事项坚持领导集体决策,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决策失误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第六条  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的单位,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有下属学校的中心校设置财务机构,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体制,所属学校收支业务由校长签核,经中心校校长审批后,统一至中心校财务机构结报。幼儿教育经费管理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幼儿教育管理的意见》(泰政发〔2006〕96号)精神执行。
     第七条  单位的财务活动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列入教育部门预算的学校应独立设置财务处(科、室),与总务处分离,财务机构负责人由市局委派会计兼任,直接接受校长(园长)领导,参加学校领导述职活动。市局将实行委派会计考核、任免、交流制度。局事业机构财务由局办公室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户核算,扎口管理”。
第八条  列入教育部门预算的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不变,所有支付业务必须实行财政集中支付。
三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年度预算编制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事业发展规模科学测算收入,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和财政部门预算口径,合理安排支出。不得编制超出单位综合财力的赤字预算,不得虚报、冒领财政资金。
第十条 年度预算应经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通过。乡镇中心校应召开有所属学校校长和财务人员参加的会议,切实提高预算的全面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 市教育、财政部门负责对各单位的预算进行审核。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教育分中心采用财政预算执行控制系统,根据财政审核批准的预算总控制额度,实行支付一笔,登记一笔,确保 “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开支”。因特殊情况和不可预测的因素,确需调整预算的,须在学校可用财力内调整支出项目,并出具书面报告报计财科,计财科负责汇总,报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单位应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收费一律实行公示制度,坚持亮证收费;填写《收费监督卡》。严禁违规收费、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第十三条  各项收费必须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发并套印“江苏省财政票据监制章”的票据,并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位的收费、收款票据(含食堂)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建立票据使用管理制度。总账(委派)会计负责建立票据台账和收费档案,负责购领、保管、发放、缴验票据,做到票款一致。收费票据不得转借、转让,票据存根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保管。
第十四条 单位应依法积极组织收入,做到应收尽收。学校应按规定收取住校教职工的房租。学校食堂、小卖部等坚持代办服务,不得以此作为创收渠道。高中阶段学校的学费、择校费坚持“先收费、后减免”原则,按5%从事业收入中提取助学金,贫困学生学费、择校费减免在提取费用中按规范的手续列支。不得边收边免,不得在“事业收入”或在“事业支出”中直接减免。
第十五条 单位所有收入(含捐赠、投资收益)和往来资金应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不得存入单位备用金账户或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严禁坐收坐支。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关于印发〈泰兴市中小学(幼儿园)集中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各单位按计划、资金渠道、使用范围、支出规定、报销标准开支,按月及时报账,当年的支出必须在12月25日前结清,发生跨年度报账的由校长和财务人员承担,校长承担70%,财务人员承担30%。
第十七条 规范报账程序。所有支出票据先由经手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乡镇中心校所属学校民主理财成员须在报账封面上签字),经单位委派(总账)会计进行审核签字后,由单位负责人审批。机关事业单位1000元以下的费用由科室负责人审核,超过1000元的需经分管负责人审签后,报分管机关的负责人统一审批。
第十八条 加强费用管理。严格临时用工,使用临时代课代职人员,须经市局批准。杂工列支必须有用工通知单和详细用工记录。各单位应当实行招待费、公务用车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或授权审批制度。加强水电费管理,除学校为异地任教的单身教职工提供集体宿舍外,食堂、住校教职工家庭的水电费应分表核算,原则上直接与供水、供电部门结账。施工期间的水电费应安装水电表单独核算,由施工单位支付,学校应加强监督管理,严堵漏洞。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按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泰兴市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泰政办发〔2008〕67号)文件精神执行。各学校应严格控制非教学业务费用,除学校基本建设投入外,正常招待费用必须控制在国家规定的限额标准以内。
第十九条 严格项目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已列入年初预算的单项工程和设备采购,小学和初中3万元、高中5万元以内的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限额以上的项目,由职能科室审查,计财科签署意见,报分管负责人审批;预算外增加的基修建、大宗物品采购等项目,必须经批准调整预算后,再按项目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坚持报市局统一编制预算(参考价),坚持统一招投标。万元以上单项基修建工程结算报局统一组织审计。食堂大宗物品应实行定期招标采购制度。
危房改造实行《校舍安全鉴定报告》制度。义务教育学校确需改造的C、D级危房,由市教育、财政部门核实并报市政府批准后落实所需资金。学校校舍日常维修费用在公用经费中列支。
预算单位未列入预算需由局给予补助的必办事项,由职能科室提出方案,经计财科组织论证后,5万元以内的项目分管负责人直接批准实施,5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后,分管负责人批准实施。
第二十条  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属财政安排的改善办学条件专项资金按《关于规范改善办学条件等专项资金结算的通知》精神执行。
义务教育贫困住宿生生活补助费、职业学校学生的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贫困学生的政府助学金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准确核算经济事项。严禁不按支出科目核算;严禁在往来科目中核算收支事项;严禁将招待、奖金福利等其他应在学校财务账户上列支的项目转移到食堂、工会等账户上支出。
六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单位公款严禁外借,严禁为其他单位和个人贷款提供担保。本单位教职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借款的,要控制在本人月工资的50%以内,同时借款必须约期归还到位。坚持“谁批准,谁收回”的原则。单位负责人离任,批准的借款收不回的,由审批人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往来款不得长期挂账,及时清理收回应收款项,对无法收回的“呆账”,各单位要进行认真清理,造具名册,经校务委员会集体研究,形成处理意见,报教育、财政部门批准后,再作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设立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确保单位财产物资的安全。各单位必须设置一名兼职物资保管员,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管理,负责实物的保管验收工作,学校对其纳入财务后勤人员管理考核。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在学期终了前,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健全财产物资领用、借用、归还登记制度。建立财产借用、归还登记册和低值易耗品领用登记册,实行损坏东西照价赔偿制度。
第二十七条 处置固定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由单位集体研究,经有关部门鉴定,报市教育、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转让应进行评估,按规范要求实施。
  负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积极偿还债务。各单位不得新增债务,因特殊情况确需贷款、集资的,必须先报局计财科论证审核,再报请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  坚持债务动态监控制度。市教育局建立中小学校债务监察机制,加强日常管理,及时掌握动态,发现新增债务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第三十条 规范代办费(作业本费)核算。代办费的核算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严格按照代办费支出范围进行核算,不得将应由学校负担的费用巧立名目计入代办费。多余代办费不得突击支出、截留或挪作他用,必须及时如数退给学生本人。
八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制度,做到以制度管人,以制度办事。
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审核支出凭证。要定期对学校实物、款项进行核对,原则上每月末应对现金(报账员)会计和伙食会计的现金和银行存款进行盘点和核对,编制《出纳库存现金盘点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仓库物资盘存表》(含食堂等部门)。对单位财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十三条  财务机构会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本办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本单位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符合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定期进行民主理财。民主理财人员应由教职工推荐,职代会讨论确定。民主理财组长每月初要组织民主理财成员对上月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并及时公布上月的财务收支和重大经济事项,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一切经济事项,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绩效考评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财务管理实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预算编制和执行;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资金收入与使用、资产使用效益、校长及财务人员履职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绩效考评实行统一组织、公开、公平的管理方式。评价方法、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值、评价工作程序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布绩效考评结果,实行奖惩兑现,并作为以后年度教育财政资金分配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财务管理办法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编辑:肖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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