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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工作量 指导标准的通知(试行)

2021年04月13日 08:31:12 访问量:430

各中小学、幼儿园,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科学衡量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工作业绩,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学校管理和绩效考核的规范化,现就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工作量指导标准等事项明确如下:

一、专任教师的工作量以周教学课时数为主要内容进行计算,一课时按40分钟或45分钟计算。在机构编制部门规定的教职工“生师比”或“班师比”范围内,学校可结合实际将晨间活动、班队活动、体育活动、社团活动、兴趣小组活动及与学科相关的辅导等工作量计入教师周课时数。

二、专任教师周课时标准

(一)小学教师周课时数标准:语文、数学、英语12—14节,道德与法治、科学、体育14—16节,其他学科16—18节。

(二)初中教师周课时数标准: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10—12节,历史、道德与法治、生物、地理12—14节,其他学科14—16节。

(三)普通高中教师周课时数标准:语文、数学、英语10—12节,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12—14节,其他学科14—16节。

(四)职业学校教师周课时数标准:语文、数学、英语及主干专业课周课时12节及以上,其他课程14节以上,实训课一周算周课时1课时。

(五)幼儿园教师工作量每周为15—20个活动。

三、中层以上干部周课时数标准。

(一)规模在18个班级及以上的中小学校长可以不兼课,但每学期至少上两次本学科展示课或开设两次与自己所学专业相符的学科专题讲座。规模在18个班级以下的中小学校长原则上要担任本学科教学,每周上课节次不少于同学科教师周课时数的三分之一。

(二)中小学副校长和中层干部必须担任本学科教学。副校长和中层正职周课时数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周课时数的二分之一,中层副职周课时数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周课时数的三分之二。

(三)规模在15个班级及其以上的幼儿园园长可以不兼半日活动,但每学期至少上两次展示课或开设两次专题讲座。规模在15个班级以下的幼儿园园长每周必须2个半日活动(含2节课)。规模在15个班级以上的幼儿园副园长每周必须2个半日活动(含2节课)。规模在15个班级以下的幼儿园副园长每周必须5个半日活动(含5节课)。幼儿园中层行政人员每周至少5个半日活动(含5节课)。

(四)因学校规模较大,未能承担学科教学任务的校(园)长每学年听(评)课或参与教研活动(集体备课)不少于60节(次);中小学副校长和中层干部每学年听(评)课或参与教研活动(集体备课)不少于20节(次)。

四、学校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工作量由学校结合实际按照岗位性质确定,并根据工作完成情况考核发放绩效。严格控制非教学人员职数。

五、中小学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必须承担足量的教学任务,任教学科与所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须相符。学校确定教师任教学科时应充分考虑教师的学科背景和教师资格证学科,逐步实现任教学科、教师资格证学科与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学科相符。

六、岗位设置中,如工作量不足或不在教学一线则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七、教职工必须接受学校的工作安排,学校在教职工年度考核中要突出教育教学工作量的考核要素,在绩效考核中,教育教学工作量绩效占比原则上不低于绩效总额的60%。对因个人原因周授课时数不足的教师,按不足课时的比例扣减绩效总额,年度考核原则上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无特殊原因,工作量不足,又拒不接受学校分配其他工作的,年度考核不得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超课时工作量或承担其他工作量的教师,可按超课时加发绩效工资。

八、满55周岁未申请退休的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女教师,要严格按照岗位要求,足额完成课时标准,不满工作量同比例核减绩效总额。

九、每学年初,各校均要填报全体教职工的任课和工作量情况并适时公示,填报信息应及时转入教职工个人档案存档。各校填报信息要实事求是,如弄虚作假,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编辑:夏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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