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教育系统基层单位教职工请假制度,加强教师队伍管理,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5号)、《关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通知》(泰人社发〔2016〕3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现就教职工请销假的规定明确如下:
一、关于请销假手续
1.凡需请假者,均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按审批权限,逐级报批。
2.病假一周以内的,须提供县(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主任医师签名)。累计请假一周以上的,须提供县(市)级及以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主任医师签名)、相关病历、入院通知单、用药明细、缴费凭证。因病住院治疗、累计请假2个月以上的,还须提供三乙以上医院专家会诊签名的疾病诊断证明、相关病历、用药明细、出院小结、住院发票等。精神病患者须提供县(市)级以上专业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主任医师签名)、相关病历、用药明细、出院小结、住院发票等。
3.请假者应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要及时回单位工作并办理销假手续。
4.确因特殊情况来不及事先请假者,可委托他人代替请假,并尽快补办请假手续。
5.需续假的必须在原假期满前,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按审批权限,逐级报批。
二、关于假期规定及审批权限
1.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13天法定婚假。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可享受128天产假,男方可享受15天护理假。直系亲属去世的教职工,给予3天丧假,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适当给予路程假。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入上述规定的假期。上述规定的假期,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2.教职工请病假,不超过15天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单次请假15天以上不足一个月或累计不超过两个月的由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单次请假一个月以上或累计超过两个月的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核后,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市教育局批准,人事科备案。
3.教职工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节假日,确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从严审批。
4.中小学、局直属幼儿园主要负责同志及局机关科室、局直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请假,按照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完善教育系统管理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泰委教〔2019〕11号)执行。
三、关于假期工资待遇
1.凡履行请假手续,经过批准的婚假、产假、丧假以及因公伤(病)假,在规定的天数内工资全额发放,不影响福利待遇。
2.关于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全年累计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下同)、基础性绩效工资(包括岗位津贴、生活补贴,下同)全额发放。
(2)全年累计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含教龄津贴)按90%计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3)全年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按70%计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按80%计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按90%计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
(4)患癌症、精神病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原则上予以照顾,具体由单位根据病情及家庭困难情况提出意见,报市教育局审核、人社局同意后执行。
(5)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请假病休的,工资待遇按人社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关于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教职工因私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各单位制定相关规定,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四、相关问题处理
1.对未按规定办理请(续)假手续、不到岗或超假不归的,装病请假欺骗组织的,以及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均按旷工论处。
2.凡旷工者,本人须写出书面检查,按照上级部门和单位相关规定扣发工资(含绩效工资),各类考评中均不得评为合格,并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辞退(或解聘)。
3.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4.工作人员请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追缴其请假期间的全部工资,并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工作人员全年累计病假(癌症、精神病患者除外)超过6个月和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含)的,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次年不予晋升薪级工资,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教师奖励性补贴不予发放;病假(癌症、精神病患者除外)超过6个月的,不计连续工龄。
五、严格执行请假审批手续,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以党纪政纪处分。
泰兴市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报告单
姓名 |
|
性别 |
|
身份证号 |
|
单位 |
|
|
本人因
, 需请假 天(时间从 月 日至 月 日),请予批准。 请假人: 月 日 |
||||||||
单位 意见 |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局人事 科意见 |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
注:
1.此表一式三份,一份单位留存,一份报局人事科,一份报市人社局事业管理科。
2.此表与相关佐证材料一并报送。
3.备注栏填写销假时间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