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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关于开展泰州市 第十届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选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2016年03月03日 09:11:45 访问量:819

泰兴市科学技术协会

泰科协〔2016〕6号

 

关于转发泰州市《关于开展泰州市

第十届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选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科协,各市级学会、协会,各企业科协:

根据泰州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泰州市今年将组织开展第十届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选活动。为认真做好我市生产、科研、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自然科学类论文的征集评选工作,充分展示泰兴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水平,现将泰州市《关于开展泰州市第十届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选活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组织发动,动员所属团体成员积极参加论文评选活动。请各单位于3月20日前统一将论文及登记表纸质(各一份)和电子文档连同相关证明材料送交泰兴市科协学会部。地址:泰兴市国庆东路118号市政府东裙楼103室,联系人:刘勇强。联系电话:87766103、138****5228。Email:jst****@126.com。

                          

                     二○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泰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泰科评办发〔2016〕1号

 

关于开展泰州市第十届自然科学优秀论文

评选活动的通知

 

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繁荣学术交流,推动人才成长,促进科技创新,根据泰政办发〔2000〕23号文件精神,决定开展泰州市第十届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与范围

1、时间要求:限于2014年2月至2016年1月期间在经国家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刊物上或国(境)外相应刊物上发表的自然科学和应用技术类学术论文。

2、范围要求:自然科学各学科领域论文;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交叉的学科领域论文。

3、资质要求:论文应论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述清楚、逻辑严谨,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和应用价值,对泰州地区科技和经济发展具有一定指导性。社会科学类论文以及一般性技术工作总结、试验报告、专题报告、调查报告、资料汇编、毕业论文等皆不参加评选。

4、作者要求:参评论文需由第一作者申报,并且第一作者必须为在泰州工作的科技工作者。每位论文作者(指第一作者)限报一篇论文。

二、申报要求

1、申报作者须填写《泰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选登记表》,并附论文正文、发表刊物证明材料。《泰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选登记表》、发表刊物证明材料和论文提交纸质版、电子版(Word或兼容格式)各一份,报送到所在市(区)科协、市级学会或基层科协。

2、论文前要有摘要,并写明作者姓名(含合作者)、工作单位、发表时间;论文后要注明所引用的参考文献或书刊的名称、期(册)数、页码等。用外文发表的,需用中译文报送。

三、奖励标准 

1、泰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选设特、一、二、三等奖和鼓励奖,按市评委会制定的具体评选标准施行。

2、对获奖的论文作者,由市政府颁布表彰决定,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四、其他事项

1、论文及其所附材料请自留底稿。对有剽窃、造假行为者,取消其参评资格并作备案。

2、各市(区)科协、市级学会和基层科协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审查所收到的论文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通过初步审查的论文集中报送至泰州市科协学会部,报送截止日期为2016年3月底。联系电话:86839363; E-mail:jstzkx****@163.com。

附件:泰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选登记表

             

 

泰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月13日               

 

 

 

 

 

 

 

 

抄送:杨杰副市长,李龙根副秘书长;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经信委,市卫生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教育局。

附件: 

泰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选登记表

                                         

论文题目

 

分类归口

工业交通水利建筑○     农牧○             医卫○     

电子技术及信息科学○   管理及基础学科○   其它○

作者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发表刊物及时间

 

关键词:

 

内容摘要:

 

工作   单位   推荐

意见

 

 

 

 

        

(公章)

科协

组织  初审   意见

 

 

 

                            

        

(公章)

编辑:夏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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