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关于进一步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实施意见》

2014年06月11日 12:01:12 访问量:1175

泰兴市教育局

泰兴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泰教监〔2014〕20号

 

 

市教育局、市政府纠风办关于转发泰州市教育局、泰州市政府纠风办《关于进一步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学校:

现将泰州市教育局、泰州市政府纠风办《关于进一步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实施意见》(泰教监〔201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教职工进行学习,并按照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市教育局、市政府纠风办将对各学校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令行禁止。

附:关于进一步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实施意见

 

 

               泰兴市教育局     泰兴市人民政府纠风办

2014年6月10日  

泰州市教育局

泰州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泰教监〔2014〕8号

 

 

 

关于进一步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实施意见

 

各市(区)教育局、政府纠风办,泰州医药高新区科技教育局、监察局,市直各学校:

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强教育行风建设,切实治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突出问题,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建树教育良好形象,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治理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全市中小学在职教师形成自觉拒绝有偿补课的共识,从事有偿补课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反映有偿补课的投诉大幅下降,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二、治理重点

1.招收中小学学生在家中或在校内外单独或与他人合伙租(借)用场地进行教学活动并获取利益的。

2.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为中小学生提供食、宿等经营性活动的变相有偿补课行为并获取利益的。

3.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强制、诱导、要挟或暗示等手段,为他人或各种培训机构提供补习或食宿生源并从中牟利的。

4.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校外机构兼课、辅导并获取利益的。

5.其他应当认定为从事有偿补课的行为。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以《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和《泰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的意见》、《关于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为主要内容,以爱与责任为核心,加强师德教育,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组织校长、教师、家长、社会群众等广泛参与,深入开展“建树良好形象,抵制有偿补课”、“弘师德、正师风、铸师魂”等为主题的演讲、征文、辩论比赛以及师德模范报告会、师德形象大讨论等活动,引导教师立德树人,为人师表,进一步明确职业操守、师德底线,自觉远离有偿补课。

(二)完善治理主体责任

市教育局负责对全市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治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管,会同市政府纠风办建立指导和监管网络。

市(区)教育局负责所属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治理工作领导和管理,制订落实《实施意见》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层层建立治理工作责任制,与所属学校主要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分工、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

学校是治理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的主要责任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有偿补课治理责任,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治理办法。要以“治理有偿补课”为内容,与教师签订“自觉抵制有偿补课”承诺书,建立“治理有偿补课”自查制度。

广大在职教师要加强学习,提高觉悟,充分认识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和崇高性,主动作出承诺,自觉抵制有偿补课,以实际行动树立人民教师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淡泊名利、志存高远的良好形象。

(三)构建治理监督网络

市教育局向全市中小学在职教师致公开信,重申中小学在职教师师德规范要求,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学校代表全体教师向家长致公开信,请家长监督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学生家长代表参加的教育行风监督员和治理有偿补课社区观察员队伍,主动邀请网络媒体参与监督,设立并公示有偿补课举报电话、举报邮箱,自觉接受广大师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

实施课堂教学质量管控机制,利用“推门听课、课堂随机检测、问卷调查、学生座谈”等形式,了解课堂教学过程及效果。完善教师备课、上课、作业设计和批改、辅导、评价、教学反思等教学常规的评价制度,坚决杜绝“课堂内容课外补”等家长担心、反映强烈的现象,切实消除家长通过有偿补课提高孩子成绩的想法,不给有偿补课提供滋生的温床。

实行无偿课外辅导备案制度,在职教师确因特殊情况需给本人亲属或好友子女进行无偿课外辅导的,须由在职教师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具体情况,填写申请表,由学校核实、批准、登记后进行公示。学校将批准的在职教师无偿课外辅导情况汇总后,向所属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报备。

(四)实施重点巡查督办

学校要成立督查队伍,经常开展巡(督)查,建立巡(督)查台账,一经发现本校老师有违规行为,必须迅速核实,并按照有关学校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同时及时上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市(区)教育局要利用寒、暑假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重点检查或明查暗访,对群众、师生反映强烈的学校及教师进行跟踪检查,重点监督。要高度重视有偿补课信访举报,切实做到有报必查,查实必处。要充分发挥学校责任督学作用,通过常态化、公开化督导,指导和督促学校加强师德建设,切实履行治理有偿补课责任。

(五)建立长效治理机制

治理有偿补课要将教育、监督、惩治、制度等环节有机结合,从防、查、处、建等方面着手,通过创新工作方式,坚持惩治与预防、专项整治与长效管理、综合治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治理有偿补课工作见成果、出长效。

通过建立网络辅导平台、社区义工辅导站、“泰微课”学习资源库和试行弹性放学等手段,进行有效探索,满足学生需要,解决家长困难。学校要利用校信通、校园网、QQ群、微信、电子邮件等载体,建立信息、网络快速答疑平台,在线解答、互动,满足学生课后答疑解难、辅导学习的需要。要鼓励教师参加公益劳动,将课外无偿辅导、弹性放学值班、社区义工辅导等作为教师公益劳动时间,计入师德考核,调动教师主动服务学生的积极性。

坚持专项治理和长效管理有机结合,标本兼治、多措并举,努力从源头上构建制止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长效机制。 

(六)建立健全奖惩机制

凡举报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经查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学校自查发现并处理的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违规事件和主动配合核查或共同核查后被查实的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违规事件,均不影响学校及校长考核。

凡查实认定为从事有偿补课的教师,年度师德考核不合格,除退出违规所得外,依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和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及泰州市教育局《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予以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实施“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分别或合并作出如下处理:由学校或当地教育局对当事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其书面检查;调整工作岗位,扣发6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工作津贴,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部扣发,三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不得聘任高一级岗位;获得特级教师、名教师等荣誉称号的,报请相关部门(单位)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调离原学校,在所辖区域学校范围内重新安排岗位;影响恶劣的,按程序撤销其教师资格,予以解聘。

凡不能认定为有偿补课,但不执行备案要求、违规补课、不配合调查或有其它不执行相关规定等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或合并作出如下处理:由学校或当地教育局对当事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作待岗处理,且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不得聘任高一级岗位;调离原学校,在所辖区域学校范围内重新安排岗位;构成违纪的,依据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典型违规案件实行实名公开曝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建立健全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市和市(区)政府纠风办负责监督检查,并协调相关部门,形成合力,推进实施。

(二)落实工作责任。学校要严格执行规范办学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日常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要把制止有偿补课列入学校日常工作安排,责任到人,常态化管理。学校校长是治理有偿补课的第一责任人,要负总责、亲自抓,防止流于形式;分管副校长为直接责任人,负责本校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治理工作,确保做到有偿补课治理工作有人抓,抓到位,抓出实效。

(三)积极营造氛围。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公示栏等途径,让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了解“治理有偿补课”的举措和决心,充分认识有偿补课的危害性,统一思想,形成共识,自发地举报有偿补课行为。通过发放告家长书、召开家长座谈会等途径,让家长了解有偿补课的危害,自觉拒绝有偿补课。

(四)实行责任追究。各地各学校对本地区治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工作不认真落实本实施意见,管束不力,督查不严,本地本校教师存在有偿补课行为,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泰州市教育局                 泰州市人民政府纠风办

2014年5月21日

 

 

 

 

 

 

泰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4年5月21日印发

 

编辑:夏国云
评论区
发表评论

评论仅供会员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校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搜索框
教育部 中国现代教育网 不良信息 垃圾信息 网警110
郑重声明:本站全部内容均由本单位发布,本单位拥有全部运营和管理权,任何非本单位用户禁止注册。本站为教育公益服务站点,禁止将本站内容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有任何内容侵权问题请务必联系本站站长,我们基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通知—删除】义务。本单位一级域名因备案流程等原因,当前临时借用网校二级域名访问,使用此二级域名与本单位官网权属关系及运营管理权无关。泰兴市常周小学 特此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经营许可证 ICP证 京ICP备13002626号-8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2087
联系地址:常周村
北京网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支持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