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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常周小学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章程

2022年02月25日 13:07:17 访问量:26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家庭、社区和学校的沟通协作,组织学生父母和社区群众充分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教育工作,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努力构建和完善学校、家庭与社会有机结合的教育体系,特设立家校共同发展委员(简称“家委会”),并根据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家校共同发展委员是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指导的学生父母、社区群众、教职工代表共同参与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三条 家校共同发展委员的宗旨是组织学生父母和社区群众参与学校管理,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教学工作,促进学校治理的民主化和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提高父母教育素养,提升家庭教育水平;加强家庭、社区与学校的互助和合作,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共同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帮助师生及学生父母过一种幸福完整的教育生活。

第二章 组成

第四条 家校共同发展委员由本校学生父母代表(留守儿童可以由监护人代表)、学区内社区代表(包括政府及部门和群众代表)、学校教职工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五条家校共同发展委员委员中的学生父母代表、学生代表由各班班主任、科任教师与学生共同推荐,社区群众代表由施教区内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企事业单位推荐,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会议推荐。学校校长、分管家校合作副校长,有设父母委员会或新父母学校的会长或校长为家校合作委员会的当然成员。所推荐名单经学校党组织、校长室研究确认,在家校合作委员会等额或者差额选举(由家校社三方协商决定)后,由学校颁发聘书。委员人数原则上控制在15至25人之间。规模较大的学校,委员人数控制在班级数的1.2倍以内。

第六条 委员任期一般为三年,每学年适当改选,可连选连任。学生毕业、转学等离校的学生及父母代表,工作调离学校施教区内企事业单位或户口迁出本施教区的社区群众代表,工作调离学校或退休的教职工代表,其委员资格自动辞去。连续六个月不参与家校合作委员会工作的,其委员资格也视为自动辞去。

第七条 家校共同发展委员设常务委员会,处理日常事务。常务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党组织、校长室在家校合作委员会中提名,委员大会表决确认,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常务委员会委员应包括学校校长、分管家校合作副校长和父母委员会会长、新父母学校校长。

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主任和常务委员会主任委员,一般由德高望重、热心教育的人士担任,学校领导原则上不兼任。

第九条 家校共同发展委员设行动小组。行动小组可按活动类型设课程指导、安全防卫、社会实践、家庭教育、咨询宣传等行动小组,或者根据学校重大工作的需要设立附属的家校协调工作小组,小组名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每个行动小组通常应围绕目标制定学年(或学期)工作计划,并开展系列活动来达成目标。行动小组组长、副组长在家校合作委员会中推选,组员由本校学生父母、教职员工和社区群众组成,必要时可招募学生父母和社区志愿者。常务委员会成员一般不担任行动小组组长。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家校共同发展委员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获知学校的办学目标、工作计划和相关政策,提出改进意见。

2.作为学生父母、社区群众或教职工的代言人,发挥对学校工作的支持、督促和协调作用,参与学校各类重大教育、教学活动,参与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的监督和评议,收集和向学校反馈意见和要求,学校应在合理期限内答复。

3.反馈学生父母、社区群众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的批评或表扬意见,学校应在合理期限内答复。

4.在家校共同发展委员换届时,有推举权和被推举权。

5.参与、监督和评议家校合作委员会及下设行动小组的各项工作,研讨有关事宜,提出议题,并做出相应的决议。

6.对家校共同发展委员工作进行监督。

7.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家校共同发展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努力提升自身素养和水平,共同促进形成学生全面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和社会氛围。

2.理解学校的办学理念、发展目标和培养目标,宣传学校办学成果,参与、协助和支持学校教学及管理工作,并提供改进建议。

3.沟通学校、社区与家庭,促进提高学生父母家庭教育水平。

4.就学校管理工作和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执行家校合作委员会的决议。

5.收集学生父母和学区的信息和资源,引导父母和社区人士关心和关注学校教育,支持和参加各项活动。

6.协助学校处理重大偶发事件。

7.执行有关家校合作委员会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职责

第十二条 家校合作委员会职责如下:

1.参与学校管理。听取学校关于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安排等方面的工作情况介绍,就学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为学校的发展献计献策;选派学生父母和社区群众委员列席学校校务、教务等会议;主动为学校的公益建设和事业发展提供精神或物力上的帮助和支持,发动学生父母和社区群众共同解决办学中的困难;协助学校处理重大偶发事件;参与对学生和教师的评价,配合学校开展各种评选、表彰活动;尊重教师劳动,在精神上关心、鼓励、支持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宣传榜样教师和完美教室的故事,宣传学生父母、社区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尊师重教典型事例,弘扬正能量。

2.支持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联合家庭和社区的人力和资源,帮助和支持学校改进教育教学工作,参与和配合学校举行的重大教育教学活动;与学校一起组织学生父母和社区群众参与聆听窗外声音、推进每月一事、研发卓越课程、缔造完美教室、校园开放日、父母进课堂等家校合作活动;对学校的安全和健康教育工作进行监督,与学校共同做好保障学生安全工作,避免发生伤害事故;促进社区教育,支持和帮助学校的校外实践活动,为学校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创设条件。

3.作家庭、学校和社区沟通的桥梁。及时了解反馈学生在校外的表现,收集学生父母和社区群众对学校的意见和建议,协调彼此联系,增进了解和交流;经常向父母等了解学生在家庭的表现和对学校、教师的看法,与学校和教师一起肯定和勉励学生的进步,解决和化解学生遇到的困难和烦恼,做好思想工作;向学生父母、社区群众和学校职工公开个人联系方式,接受他们的咨询和求助。

4.为学校发展和学生成长创设有利环境。积极挖掘和发挥学生父母、社区群众和企事业单位的优势,与学校紧密协作,在依法治校、校园文化建设、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开展校外实践活动等方面,为学校办实事、办好事,努力帮助学校解决办学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5.帮助学校开展并指导家庭教育。引导学生父母履行监护人责任,交流宣传正确的教育理念和科学的教育方法,帮助、指导学生父母提高教育素养,落实学生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主体责任;协助学校开展父母教育指导,动员和组织学生父母参与学校组织的新父母培训及其他活动,促进各学生家庭的亲子共读等活动;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父母的思想工作,增进学生父母对学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协调一致。

6.建立家校合作委员会议事与沟通机制。家校合作委员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必要时邀请学校校长、书记列席;提出议案并研究家校合作委员会、行动小组的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进行工作总结和评议;建立家校合作委员会与学校定期沟通的议事机制,就学生及其父母和社区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和建议与学校进行沟通协商;讨论、落实家校合作委员会其他各项工作。家校合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可以线上线下结合)。

7.家校合作委员会开展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严禁聚众闹事、违规收费以及要求学校开展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和教育教学规律的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家校合作委员会下设年级、班级的家委会。年级、班级家委会的设立与运行参照学校家委会的章程。

第十四条 家校合作委员会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起草过程中应主动征求学校意见,所安排重大活动不得与学校重大活动冲突。

第十五条 学校须为家校合作委员会提供办公场所、设备等必要的办公条件,须关心、支持、协调、指导家校合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须在校报校刊、学校网站、学校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及时公示和报道家校合作委员会工作信息。

第十七条 本《章程》修改,须由半数以上委员表决,并经学校校务委会审议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家校合作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编辑:夏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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