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周小学教职工申诉制度
为了依法维护我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1、教师申诉的范围:
我校教师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2、成立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
组 长:夏国云
副组长:常洪轩 周亚萍
成 员:王年全 徐留军 徐军华 丁文军 张浩原
钱旭 朱鑫 丁亚军 周洋
3、我校教师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30日内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的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书写申诉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进行笔录,并告之被申诉人。
4、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5、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教师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6、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并决定受理的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7、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笔录,并交申请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8、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 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9、调查取证
10、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1、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制出申诉处理决定书,由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印章。 申诉处理决定书与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做出的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12、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逾期未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即发生效力。
13、附则
泰兴市常周小学 2018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