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快学校现代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泰兴市常周小学,隶属泰兴教育局,是国有完全小学,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学校以“和谐、和雅、和畅”为校风,以“爱心、慧心、恒心”为教风,以“善学、善问、善用”为学风。
第四条: 学校以以“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一切"为办学宗旨;以尊重人、关心人、激励人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以造就人、成全人、发展人为学校一切工作的落脚点;以开发学生潜能、培养学生创新思维为中心;以“每天进步多一点”为校训。
第五条:学校的办学目标以提高教师素质为关键,以科学管理为保证,培养基础知识扎实、素质良好、创造力强、全面发展、各具特长的学生,力争整体优化,努力创建成区域示范型学校。
第二章 学校管理
第六条:学校隶属泰兴市教育局,学校校长由上级有关部门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教师聘任制,岗位责任制,考核奖惩制,依法治校责任制。校长有下列权力:
(一) 重大事物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物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任免决定权。经主管部门批准,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聘任中层干部及对教职工的聘用。
(三) 财务审批权。学校财务在校长领导下,实行一支笔批核。
(四) 招生管理权。按招生规定,保证校区内适龄儿童全部入学。
第八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班子成员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依法进行的督导评估、检查和监督。
(四)加强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努力开展教育科学研究,积极探讨新形势下的教育教学规律,保证办学质量稳定提高。
(五) 不断加强校园、校舍建设,提高现代教育技术装备和应用水平,不断提高学生全面发展的物质基础。
(六)关心教师生活,不断改善师生工作和学习的环境条件。
(七)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保证师生的人生安全。
(八) 廉洁从政,以身作责,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工作为主、以校为家。
第九条:学校党支部应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组织教学过程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 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队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协调、检查、督促各种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
(二) 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三)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保证校长决策的实施。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行使的职权包括:
(一) 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算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罚条例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 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有权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或处分。根据上级要求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第十一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工会组织。
学校工会组织成员由工会会员选举产生,经学校党组织同意后报上级教育工会批准。
工会的职责是: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和教师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生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务、政务、财务公开制度。结合行风建设实行学校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接受物价、审计部门和校务监督员的检查监督。建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从事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首。认真贯彻有关法规文件,进一步建设好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一) 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教育,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少先队工作。
(二) 贯彻执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做到对己讲仪表,对人讲礼貌,学习讲勤奋,校内讲纪律,社会讲公道,树立健康向上的整体形象。
(三)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积极配合,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
第十六条: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十七条: 学校全面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文字。
第十八条: 坚持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采用现代化教育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依据国家《课程标准》实施教学活动。维护课程表操作的严肃性,任何班级不得擅自停课。停课半天须经校长批准,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停课一天或一天以上报教育局批准。
第二十条: 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或诱导学生购买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第二十一条: 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认真落实教育科研的各项制度,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中青年教师人人参与课题研究,每学期撰写教育教学论文不少于一篇。
第二十二条: 规范考试制度,一、二年级事进行纸笔考试,其它年级每学期只进行期末考试,采用综合考评、等级评价。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有关条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卫生工作,组织学生定期开展法制教育、国防教育、环境教育、劳动教育,努力参与社会实践,认真开展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 学校班主任、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进行集体补课,不得歧视后进生,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及时与家长沟通,不增加学生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五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学生档案管理等项制度。
第二十六条: 教导处认真管理和积极指导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尤其要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四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二十七条 :总务处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实行服务承诺制。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第二十八条 :依据《中小学小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收入支出要合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三十条 :总务处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有关规定管理。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经费收支做到日清月结。严守财经纪律,严格现金保管制度,并接受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五章 环境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全体教师应齐心协力努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三十三条: 严格校园环境管理。要创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内容要丰富,形式要多样。教室里板报和校园内的画廊及时出刊, 定期更换。学校广播站定时播送节目,校园周报按时出刊。
第三十四条: 全体教职员工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城市活动。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认真处理好师生关系、教师与家长的关系、同事关系、家庭关系,赡养父母,尊敬老人,重视对子女的教育。邻居之间相互体谅,相互帮助,和睦共处。
第三十五条: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工作整体规划,创设符合学校特色的净化、绿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卫生责任区和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确保校内无杂草,墙壁无污迹,地面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窗明桌净,保证校园无卫生死角。
第三十七条: 教室、办公室等门窗玻璃齐全、桌椅排列整齐,各类物品摆放整齐。
第三十八条 :校内车辆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必须执行有关规定。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
第三十九条 :总务处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六章 教师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敬业爱岗,遵循教育规律,服从校长领导,勤恳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严肃工作规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衣着整洁,举止文雅,谈吐文明,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 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期初有工作计划,期末有总结或专题小结。
第四十三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鼓励。
第四十四条 :教师应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良好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强行补课和家教、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上班时间不干私活和处理个人事物。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六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师,根据《学校奖罚制度》予以表彰鼓励。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根据《学校奖罚制度》予以处罚。
第七章 学 生 管 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学校对有关学生的检查评比由学生轮流执行,使每个学生能力得到锻炼和提高,促进学生良好品质的形成。
第四十九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鼓励。
第五十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
(一) 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及教师工作。
(二) 接受平等教育。对教师教育、评价不公正的事情有权在校内向校长提出申诉。
(三)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 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 勤学善思,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 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
(五) 维护学校声誉,为校增光。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