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对象为全市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在编在职教职工。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反师德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迟到早退,擅自缺课或离开教学岗位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炒股、游戏、聊天等与教育教学无关活动的;工作日中午饮酒、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在学生活动场所吸烟及言行、举止、穿着等方面有失教师礼仪的。
(二)失职、渎职,影响学生安全,损害学生健康的。
(三)侵害学生合法权益,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其它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
(四)索要、收受学生家长钱物、有价证券的;要求学生家长为其谋取不当利益的。
(五)组织或参与有偿家教、有偿补课,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的;利用教育教学岗位之便,强迫、动员、诱导学生接受各种形式有偿辅导的。
(六)违反教育收费政策,巧立名目乱收费,组织或变相组织学生订阅教辅书籍、报刊,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学习用品及其它商品的。
(七)私自通过介绍择校、转学或向市外学校推荐生源,从中收受招生单位和当事人钱物,谋取不当利益,扰乱招生工作秩序的。
(八)在学术、考试、职评、评先评优等方面弄虚作假的。
(九)通过网络、短信、匿名信等方式,捏造、虚构、歪曲事实,恶意中伤、诽谤、威胁集体或他人的。
(十)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违法上访等活动,公开传播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言论的。
(十一)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违反社会公德的。
(十二)其他违反师德行为的。
第四条 教师违反师德行为,获取的不当经济利益,予以追缴或清退;造成损害的,依法责令赔偿损失。
第五条 教师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下列处理: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批评教育。
(三)诫勉谈话。
(四)在一定场合公开检查。
(五)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六)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晋升职称资格。
以上处理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六条 教师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较重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取消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资格。并给予下列处理:
(一)三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得提拔任用。
(二)提请相关部门撤销以往授予的有关荣誉称号。
(三)调离教育教学岗位,两年后视其表现确定是否予以恢复。
(四)是预备党员的,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以上处理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七条 教师违反师德行为情节严重,屡教不改、影响恶劣的,按照相关规定撤销教师资格并予以解聘。
第八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由所在学校调查取证,形成完备的调查材料,经校务会研究作出处理意见,并于作出处理意见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报市教育纪工委(监察室)和市教育局人事科备案。
对反映强烈的严重师德问题,可由市教育纪工委(监察室)直接调查处理。
副校级以上干部违反师德行为,由市教育纪工委(监察室)予以处理。
第九条 教师违反师德行为,需给予撤销教师资格并予以解聘处理的,由所在学校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市教育局研究核准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条 教师违反师德行为,需给予政纪处分的,由学校校务会研究后报送市教育局处理。
教师违反师德行为,需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学校党组织研究后,报所属党委和市教育纪工委会商处理。
第十一条 教师违反师德行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教师违反师德的情况,列入学校绩效(目标)考核。在各类评估、评比和表彰中,对因师德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 对存在严重师德问题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学校,学校及主要负责人3年内不得评先评优,并提请相关部门撤销以往授予学校和校长的有关荣誉称号。
对师德问题突出且屡禁不止的学校,校长应引咎辞职或予以免职。
第十四条 对发生严重违反师德规范事件,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学校,一经发现,从严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教职工及公办学校聘用的代课教师或其他临时工作人员违反师德行为的,参照本暂行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如与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共泰兴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泰兴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